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4)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列入科普资源名录的场所、设施、设备等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开放的除外。
民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履行前款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并积极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专业化。
本条例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认定,向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
第五十七条 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和固定开放的场所;
(二)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科普资源;
(三)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和专职兼职人员;
(四)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二百日,国家对特定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受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科普教育基地。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科普设施给予必要的指导、培育、资助。纳入科普教育基地培育范围的,可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六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门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征相应税收。
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教育基地自用进口影视作品的认定审核,认定结果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布,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十一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场所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优惠的,由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六十二条 鼓励通过互联网网络、新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站,开设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科普平台。
第六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综合性科普网站,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
综合性科普网站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并及时更新:
(一)公布本市科普资源,推介其他特色科普资源;
(二)公布重要科普活动信息;
(三)宣传科普法律、法规;
(四)开设特色科普栏目;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主要科普网站链接服务;
(六)其他科普服务。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或者新媒体公众平台开设科普栏目,提供相关科普服务。
第六十五条 本市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履行科普责任。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性互联网站依法履行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提升其科普能力。
本条例所称科普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在本市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
(一)科学技术教育和科普宣传;
(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
(三)科普组织管理和科普经营管理;
(四)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
(五)科普理论研究;
(六)其他科普工作。
第六十七条 依法承担科普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关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承担科普工作。
第六十八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普人才库,将自愿在本市从事科普工作的人才纳入人才库,并加强对入库人才的培养、支持和管理,为科普活动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第六十九条 建立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聘请自愿从事科普工作的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本市科学传播相关领域首席科学家。
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主要从事下列工作:
(一)指导科普作品创作、科普产品研发;
(二)指导科学技术教育、传播和普及;
(三)领衔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四)审查科普作品内容;
(五)发生重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时作科学说明;
(六)参与其他科普工作。
第七十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以及具有科学技术教育背景的公务员、职员、离退休人员等从事科普志愿服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团市委完善科普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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