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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5)

  第七十一条 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评聘科普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其创作的科普作品、组织科普活动和开展其他科普工作的成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科普活动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科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参与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七十三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围绕全国科普月制定活动方案,确定科普主题和主要科普活动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科普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

  (二)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技咨询、科技交流论坛、科技创新竞赛等活动;

  (三)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等;

  (四)其他科普活动。

  第七十四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或者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定节日、纪念日等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七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科普活动,推动科技、安全、卫生、健康、节能、环保等进社区,提升居民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抵制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课外科普活动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课外科普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科学实践活动。

  小学阶段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周至少一个课时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学阶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实践和课题研究活动。

  第七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商品使用、真伪鉴别等相关科普活动。

  第七十八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制定本市科普旅游指南,推荐特色科普旅游资源,充分发挥科普资源的旅游功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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