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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服务条例(4)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驻穗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办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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