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商事调解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