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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五十五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2000年6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2013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14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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