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1号
《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已于2025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社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和程序
第四章 社区更新实施要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镇社区更新工作,完善城镇社区功能,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和幸福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社区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社区更新,是指在城市、镇社区范围内通过新建、改建、重建等方式,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更新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居住环境和住宅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等活动。
第三条 城镇社区更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绿色集约、片区统筹、共建共享、数字赋能的原则,推动城镇社区资源高效利用和公共服务均衡可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社区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社区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统筹城镇社区更新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社区更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社区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对城镇社区更新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城镇社区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全省城镇社区更新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全省城镇社区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方式,实现城镇社区更新项目的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社区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城镇社区体检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房屋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城镇社区体检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镇社区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可以以全部或者部分市辖区为范围,编制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社区人口数量和结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现状、路网布局、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综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应急等因素,划定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基本单元的范围,明确更新活动的目标要求、时序安排、要素保障等内容,提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景观风貌、住宅品质、房屋安全等方面的更新指引。
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的更新指引,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城镇社区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策划,编制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的更新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类型、规模、资金筹措、建设标准、运营模式以及项目涉及的规划条件变更需求等内容。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以及承担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可以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项目申请。提出更新项目申请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的更新项目,需要对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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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