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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2)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群众意愿和实施条件,从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质量低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严重缺失区域的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社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和程序

  第十三条 城镇社区更新活动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一)房屋建筑类的更新项目,该房屋建筑仅有一个业主的,由其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有多个业主的,由相关业主依法表决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类的更新项目,由其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三)片区综合类的更新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对相关场所、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本条例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在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承担具体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等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更新的,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参照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则,成立住宅更新委员会,代表业主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开展项目现状调查、需求分析、资源整合等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筹措、建设工期、安全保障、运营方案等内容。

  对城镇老旧小区内单幢多层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或者对危险房屋集中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全部楼幢整体拆除重建的(以下统称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其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明确重建后的住宅总户数和总建筑面积,每户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及户型结构,建筑质量标准,小区配套设施,增建住宅和停车位的数量、归属及其处置方式,小区业主的选房规则、建设费用承担明细、过渡方式以及过渡费用等事项。

  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推动达成共同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和认定。其中,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项目实施方案授权区人民政府批准。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实施方案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全体业主依法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认定或者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更新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项目实施主体还应当与业主签订拆除重建协议。业主不同意签订拆除重建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协议收购、异地产权置换等方式协商处理;对于无法承担拆除重建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通过补贴费用、产权共享等方式协调解决。

  个别业主拒不同意拆除重建,影响危险房屋解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拆除危险房屋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拆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重建。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适应城镇社区更新的投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工作的协同办理机制,提高办理效率。



第四章 社区更新实施要求

  第十九条 实施城镇社区片区综合类更新的,应当统筹谋划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更新项目,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注重消除安全隐患,系统优化城镇社区功能,整体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 实施公共服务设施更新的,应当综合考虑养老托育、医疗健康、体育健身、社区食堂、文化休闲、便民商业、家政服务等民生需求,规划建设或者利用闲置场所改建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配套基础设施更新的,应当加强规划布局,统筹道路施工和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避免道路重复开挖;注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绿色慢行交通系统,构建连续、通畅、安全的步行与自行车道网络;合理布局公交站点,发展定制公交、社区公交等多样化公共交通;按照规定布局建设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相对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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