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城镇社区更新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依法引导专业运营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多片区总承包式、线上线下结合、长周期的运营服务。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科学配置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城镇社区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组织城镇社区居民开展运营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小区内共用设施提供普惠性经营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社区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有关城镇社区更新活动的投诉举报,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社区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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