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0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于2025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五章 监督工作的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注重精准选题,深入调查研究,丰富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建立监督联动协同贯通机制和审议意见交办清单制度,推进监督工作智能化,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度获得感,提升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运用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开展代表主题活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建设人大监督数字化应用,推进数据互联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常务委员会推动人大监督与其他主体监督贯通协调,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六)其他监督活动。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方式方法、承办机构和审议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确定年度监督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监督数字化应用、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征集监督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各方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研究协调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或者临时确定监督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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