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5)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公众号;
(三)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途径。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采取实时报道、视频直播等方式,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监督工作公开的具体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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