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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5)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公众号;

  (三)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途径。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采取实时报道、视频直播等方式,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监督工作公开的具体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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