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3)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七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第七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十、删去第六十五条。
三十一、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后增加“和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和统筹安排”。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在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在“督促”后增加“立法规划和”。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修改为“收到年度立法计划之日”,将“起草进度和经费”修改为“制定起草进度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在“有关工作机构”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六)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权利和义务”后增加“权力和责任”;将第二款中的“结构严谨”修改为“体例正确、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并删除“准确、简明”。
(七)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参考”修改为“参阅”,并在第十六条中的“以及起草过程中”前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八)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提前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
(九)在第二十二条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
(十)在第三十五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一)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在第二款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法制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利害关系人、相关群体”;将第三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群体等”修改为“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将“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修改为“并”;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福州人大网和《福州日报》”修改为“福州人大网或者《福州日报》”。
(十三)在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四)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十五)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修改为“备案报告、规章文本、说明、公布情况和立法依据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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