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北京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增强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北京中轴线),是指北端为钟鼓楼,南端为永定门,纵贯老城南北,全长7.8公里,由古代皇家宫苑建筑、古代皇家祭祀建筑、古代城市管理设施、国家礼仪和公共建筑、居中道路遗存共同构成的,统领整个老城规划格局的建筑与遗址的组合体。
第三条 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钟鼓楼、万宁桥、景山、故宫、太庙、社稷坛、端门、天安门、外金水桥、天安门广场及建筑群、正阳门、天坛、先农坛、中轴线南段道路遗存、永定门共同构成的建筑与遗址组合体;
(二)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者标志性建筑群;
(三)依托北京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线;
(四)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五)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六)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
(七)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名园、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
(八)在北京中轴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与其所承载价值密切相关的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造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
第四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以保护北京中轴线突出普遍价值为核心,维护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真实性。
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注重保护与展示各历史时期严格遵照居中对称格局形成的历史遗存与城市发展印迹,保持北京中轴线各区段的丰富性和差异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
第六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北京中轴线保护的重要事项。
市文物部门主管北京中轴线的整体保护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交通、水务、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京中轴线保护相关工作。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北京中轴线的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七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实施可持续旅游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历史、考古、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库;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等方面决策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九条 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责任,维护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中轴线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北京中轴线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北京中轴线保护等相关活动。
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阐释展示,推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互动、文明互鉴。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是北京中轴线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明确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保护目标以及在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