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缓冲区,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定期对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
(一)对北京中轴线的遗产资源类型、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保护对象现状、保护区域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数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
(三)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现有世界遗产的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依照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保护;
(二)严格保护遗产区内居中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尺度、平面布局,原则上不得在其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各类附属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当与北京中轴线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居中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应当完整、连续,位置和风貌应当保持北京中轴线不同区段历史形成的传统风貌特征;
(四)保持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间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展示或者勾勒城址轮廓,强化老城历史格局;保持历史街巷的肌理、尺度和传统风貌;保护和展示依北京中轴线对称分布的城市标志物或者标志性建筑群的历史遗存;
(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管控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形式等,保证景观视廊内视线通畅与景观协调,保护城市天际线,维护平缓开阔的城市空间形态,突出北京中轴线的空间统领地位;
(六)恢复和保护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持历史河湖水系的位置、形态、堤岸形式等,合理控制桥、闸等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
(七)保护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推动其有机更新;
(八)对体现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和认定,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对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等进行系统研究、记录和展示;加强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九)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地下文物的调查研究和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
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八条 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第二十条 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北京中轴线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一)统筹推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向公众开放;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示与北京中轴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北京中轴线的遗产价值研究、发掘和阐释;
(四)鼓励、支持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北京中轴线保护相关教育和教学活动;
(五)鼓励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保留对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促进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合;
(六)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公众体验、感受北京中轴线魅力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开放、利用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遗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文物部门组织建立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开展北京中轴线的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运用传统与现代展示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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