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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

  第二十四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统筹遗产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控制游览接待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交通组织,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产品,促进北京中轴线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保护对象作为景区向社会开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遗产区内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志愿者和导游应当准确解说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内涵。文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对讲解内容加强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业态的引导,优化业态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传承的业态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设立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发和举办文化体验活动,通过研究阐释、宣传展示、捐助资金、提供场所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利用。

  本市设立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北京中轴线保护、修缮、展示、研究、交流和传承等活动提供资助。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居民对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建立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居民的日常沟通机制,听取对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居民参与遗产的保护、利用,以及遗产价值的发掘、展示和传播,加深居民对遗产价值的认同感,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北京中轴线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文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造成破坏或者损毁,未经审批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北京中轴线传统风貌、历史格局的活动的,依照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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