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2)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职责推动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
(三)与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在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
(四)结合实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医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用药指导、急诊急救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护理等服务,通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形式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支付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促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医疗、康复和养老护理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规范转换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预防、改善和延缓老年认知症工作机制,普及老年认知症早期社区筛查服务,培育专业照护机构,完善转介服务机制。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引导企业参与等方式,为纳入分散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业发展,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老年助餐服务点,引导餐饮、物业服务、物流等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统筹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的助餐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发展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老年助浴服务,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助浴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
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探索实施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职业(工种)纳入重点鼓励培育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鼓励、引导居家养老服务就业。支持和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等相关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获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工)学校、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护理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支持和鼓励培训机构开发养老服务类培训项目,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实习培训基地,培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等培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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