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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2)
  三、加强全程管理,促进供电高质化
  (五)强化配电网规划建设。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指导供电企业统筹主配网规划,适度超前做好电网设施布局,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促进防灾抗灾能力提升。优化配电网投资管理。供电企业合理安排配电网建设改造资金,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薄弱区域倾斜,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取暖等发展需求,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切实提升城乡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定期向当地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改造计划,探索配电网投资运营模式创新,建立适应新型主体广泛参与的市场机制。有效提升供电质量。持续提升配电线路及台区电能质量问题分析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供电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电能质量服务示范建设,供电企业和用户可将高电能质量服务相关内容纳入供用电合同。加强供电可靠性管理。推动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可靠性数据由人工采集录入逐步过渡到自动收集、自主研判。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常态化开展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低压供电可靠性统计。
  (六)提高配电网管理质效。加强配电网主动运维。供电企业深化配电网智能巡检体系建设,加强带电检测装备应用,推广无人机巡检模式,提升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完善配电网停电监控、故障研判和自愈控制策略,减少故障停电次数、停电时间和影响范围。优化配电网检修计划。供电企业统筹电网建设改造、设备更换检修、市政工程配合等需求,综合制定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实行“一停多用”。深化不停电作业技术应用,进一步压减计划检修停电时间,逐步实现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计划检修“零感知”。探索推进供电可靠性奖惩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机制,明确奖惩标准,按年度发布区域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结果。
  (七)常态化治理频繁停电。巩固频繁停电整治成效。供电企业严格按照“一年内停电次数不超过5次”“连续60天停电次数不超过3次”标准(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和外力破坏造成的停电除外)进行总体管控,加快问题台区线路“整线成片”标准化治理,实现频繁停电问题动态清零。建立治理成效监督检验机制。供电企业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所属线路、台区频繁停电整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建立跟踪评价、闭环销号工作机制,采取用户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检验频繁停电治理成效。
  四、服务低碳转型,践行用电绿色化
  (八)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供电企业针对性制定提升措施,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促进绿电消费。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宣传和推广长效服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服务绿色出行。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居民用户报装申请资料,持续提高接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按照“三零”政策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全力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任务,切实保障群众绿色出行需求。
  (九)服务用户节能增效。拓展公共增值服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企业用户用能数据采集及数字化分析。供电企业免费提供电能监测、能效诊断、能效咨询等公共服务,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探索采用电力行业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用户用能特性分析,提出节能建议,推动供电服务向“供电+能效”服务延伸。开展电能替代政策宣传、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向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培育。鼓励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用能信息共享,推动更多主体积极参与能效服务,深化应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精准度和服务便捷性,满足用户高品质、多样化用能需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企业提供用户侧能源托管、节能改造等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供电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垄断市场。
  五、共享发展成果,推进服务普惠化
  (十)提升居民供电薄弱区域保障能力。推动解决现有居民小区用电突出问题。各地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利用“两新”资金等相关支持政策,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普遍服务薄弱区域供配电设施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做好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电问题治理。健全新建居民小区可靠供电保障机制。各地要督促房屋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把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关,指导供电企业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小区用电设施接入需求,共同推动正式用电设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标准的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主体自愿移交的,供电企业应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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