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31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1号
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协商共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执法责任清单制度、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制度,加强对物业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服务和管理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组织相关考核评价;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和监督物业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九)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投诉和举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评价工作;
(三)建立物业服务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问题;
(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及时调处、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推进物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人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情形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以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业主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