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告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布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可以以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征求的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与成员一并选举,人数不超过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剩余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存在违规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业主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或者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擅自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接受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四)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成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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