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5)
  (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履行义务,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超过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住宅小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不得以物业服务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权属存在争议等为由拒绝退出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保障供电、供水、供气、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应急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服务期间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小区业主协商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以及费用承担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内容,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定期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依法履行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电梯、消防、人民防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承重墙上原有门窗位置,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装饰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擅自占用、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绿地或者移植、砍伐小区内的绿植、树木等;
  (五)超荷载存放、铺设物品,严重危害房屋安全;
  (六)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八)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
  (九)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