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7)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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