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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恩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恩施实践。”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立法应当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从本州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规定本州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流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有关区域、流域内实施。”

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智库建设,通过聘请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设立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发挥专家在立法论证咨询、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立法能力建设,推进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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