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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6)

6.监管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2)建设项目选址已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编制的移植和养护方案科学合理、要素齐全。

(5)征得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涉及权属为集体或个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执法。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和林长制“一长两员”作用,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通过通报函告、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查处整改违法问题。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和检查。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移出地、移入地县级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在移植完成后,及时更新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数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

①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名称、生长地点(含坐标)、日常养护责任人、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定意见。

③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材料。

④移植和养护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树名木现状(生长势、生长环境、保护现状等)、移植时间、移植— 26 —和养护技术方案、养护人员、养护期间巡护计划等内容。

⑤能够承担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养护费用的资金承诺书。

⑥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书(涉及权属为集体或个人的提供)。

⑦公示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对古树名木基本情况、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移植和养护措施等内容在古树名木生长地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异议,请说明处理情况。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延续

①古树名木移植延续申请(说明延续原因)。

②原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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