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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目录

1.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分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5.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工集团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9.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旅行社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水污染 煤矸石治理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位于赤水河流域的某煤矿经矿山治理验收合格依法关停。后该煤矿被纳入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项目。该煤矿及附近的10万方煤矸石,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长期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形成煤矸水流入丰岩河,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的铁、锰含量超标,破坏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仁怀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丰岩河被污染,经初核后依法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某煤矿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堆放的煤矸石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水体含铁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5.2倍以上(部分点位超37.8倍)、含锰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2.7倍以上(部分点位超47.6倍),严重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磋商,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赤水河水体污染事实予以确认,同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仁怀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仅制定整改方案,未落实实质性整改措施,依法于9月向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煤矿治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煤矸水污染问题。仁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某煤矿涵洞煤矸水采取修筑二级拦河坝后投药处置的应急处理措施,但未解决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经检测丰岩河水体铁、锰等重金属含量仍超标。

【诉讼过程】

2023年12月,仁怀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湄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湄潭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

2024年3月,湄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保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水治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虽然协调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申请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治理工程立项,但某煤矿涵洞煤矸水对丰岩河污染问题依然存在,至本案诉讼中才完成立项审批工作,作为牵头单位工作推进迟缓,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持续受到侵害,应认定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同月31日,湄潭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染治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将某煤矿煤矸水拦截引入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临时处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应急管网和收集工程项目方案》,投入建设应急管网和收集设施设备。经检测,某煤矿污水处理后锰、铁含量已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典型意义】

针对长江流域赤水河支流无主煤矿煤矸石治理不到位,煤矸水未经处理排入赤水河支流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经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无主煤矿煤矸水污染系统治理,促进长江支流生态保护。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建筑垃圾 土壤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在承包安溪县某钢铁公司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将烧结老系统拆除项目中产生的约1.3万吨含重金属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的李某处置。李某违规将其倾倒于安溪县湖头镇县道X332线沿途三个地块的园地,占地面积共约17.2亩,造成生态破坏和土壤污染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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