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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2)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溪县检察院)移送其辖区内三个地块被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线索。安溪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询问驻村干部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于同月29日决定对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安溪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

2024年4月1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城管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职、合力整治,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清理案涉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24年6月1日,县城管执法局书面回复称,已对施工单位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立案调查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清运、平整、补植复绿等措施进行整改。

收到回复后,安溪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发现县城管执法局仅责令相关责任人在案涉地块建筑垃圾上覆土和补植复绿,未组织清运案涉建筑垃圾,社会公益持续受损。2024年6月14日,安溪县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进行鉴定。2024年8月3日,安溪县检察院收到鉴定意见,案涉地块锌、铁、锰等元素超出基线水平,且与倾倒建筑垃圾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

因案情复杂,安溪县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2024年9月19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对县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案涉的违法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案件审理期间,县城管执法局积极组织整改,责令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安溪县某钢铁公司、李某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案涉地块约1.3万吨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指定场所,并对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建筑垃圾交由李某处置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同时,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清运完成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确认案涉地块已排除土壤环境污染。随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设计院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采取整治措施,恢复植被。修复完成后,设计院出具了验收报告。安溪县检察院会同县城管执法局、湖头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安溪县人民法院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均认可相关地块生态环境、土壤环境得到妥善修复。2025年2月1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壤污染的问题,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明确履职主体。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居环境整治 职权变更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政府启动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三道沙河村的征地补偿工作,涉及三道沙河村126户拆迁,建筑物占地132.76亩,拆迁后原址露天堆放大量砖头、石块、沙土等建筑垃圾,粉尘污染严重,部分区域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同堆放,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差。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系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检察院)从“府检联动”机制项下12345工单发现,经实地走访,三道沙河村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影响生态环境及乡村人居环境。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证人、调取相关单位工作资料等方式查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垃圾处置负有统一监管的职责。2024年3月25日,九原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4年5月28日,九原区检察院向白音席勒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清运净化居民生活环境。8月8日,白音席勒办事处书面回复,其已督促清运案涉生活垃圾,根据即将发布的权责清单,建筑垃圾的监管应由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承接。九原区检察院回访发现白音席勒办事处仅清理了生活垃圾。另查明,包头市九原区政府将于8月23日发布权责清单,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权变更赋予区综合执法局。九原区检察院认为白音席勒办事处在其具有监管职责期间不对建筑垃圾进行督促清理,已构成怠于履职。9月29日,九原区检察院将白音席勒办事处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未对案涉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2024年9月30日,九原区检察院对区综合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0月17日,九原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区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三道沙河村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该处建筑垃圾产生时监管职责不属于区综合执法局,故不应由其处置案涉垃圾。九原区检察院认为该局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履行监管职责,已构成怠于履职。2025年1月9日,九原区检察院将区综合执法局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法院),请求判令区综合执法局对案涉建筑垃圾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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