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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第二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三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公民可以到会旁听。

参与旁听的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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