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3)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立法项目。
立法建议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
立法项目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和调研论证报告,体现立法的目的、必要性、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制度创新、权利义务关系、上位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认真研究立法项目库、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年末本年初编制完成。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提请审议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增减、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起草中涉及执法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或者对一些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参与论证,提出意见。
起草工作中或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评估会、立法协商会、媒体上公布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株洲人大网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法规文本在《株洲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机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执法检查等工作。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保障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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