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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2)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管理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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