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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2)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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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2021-5-22)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3-19)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1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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