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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巩固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成效,不断提高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诊疗服务水平,扩大分娩镇痛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就医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生育友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能力建设,推动综合医院、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提供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舒适化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到2025年底,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到2027年,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开展分娩镇痛(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附件1)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为提供分娩镇痛服务打好基础、完善条件。

(二)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与麻醉科的协作联动,根据产科分娩镇痛需求,麻醉科要合理安排麻醉医师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产科应当为麻醉医师开展分娩镇痛提供技术操作、驻科值班等便利条件。推动产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间产妇诊疗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产妇病情变化。

(三)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不断优化覆盖分娩镇痛前评估、分娩镇痛实施、相关并发症诊治、分娩镇痛后随访等分娩镇痛服务全流程管理。鼓励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方便患者充分了解和自愿选择分娩镇痛服务。推动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分娩镇痛评估、实施和随访服务。

三、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

(一)加强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应当常态化开展分娩镇痛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以及评估、考核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产科、麻醉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完善分娩镇痛不良事件报告处理机制,建立不良事件病例讨论制度,严重不良事件应在抢救工作结束后立即向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二)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相关的各项规范,包括术前准备、穿刺技术、麻醉药物用法用量等,熟练掌握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分娩镇痛实施前应当全面评估产妇状况,制定完善的镇痛方案,并具备防治并发症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产妇生命体征、胎心及有关并发症监测,科学评估疼痛、肌力等变化,适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给药速度。

(三)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要组建由管理人员及产科、麻醉科等分娩镇痛相关专科医务人员组成的分娩镇痛服务团队,定期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多学科协作,强化分娩镇痛技术及相关并发症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分娩镇痛技术水平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等多种方式,提升成员单位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四、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

(一)加强分娩镇痛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加强产科、麻醉专业住院医师分娩镇痛技术的培养。医联体内具有良好分娩镇痛工作经验的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分娩镇痛技术培训,加强医联体内分娩镇痛人才队伍培养。各地可依托分娩镇痛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建立区域培训平台,支持所在区域分娩镇痛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分娩镇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加强分娩镇痛保障。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充分调动产科、麻醉科、护理等专业医务人员参与分娩镇痛工作的积极性。公立医院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在业务考核上对于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五、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娩镇痛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可参考《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附件2)对分娩镇痛工作效果开展评估。要积极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医疗机构通过门诊产检、孕妇学校、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娩镇痛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对分娩镇痛的科学认知度。

 

附件:1.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2025年版)

     2.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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