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2)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
(2025年版)
 
本要求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产房内设置紧急剖宫产手术室,争取最短时间处理危险情况,保障母婴安全。
(二)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好登记。
(三)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
2.3年以上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4.具有独立的抢救与复苏能力。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产科医师和护士应当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附件2
 
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
 
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计算方法】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年度阴道分娩人次数×100%。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产妇疼痛缓解率
【计算方法】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VAS评分≤3的产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100%。
三、新生儿窒息率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出现新生儿窒息数量/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新生儿总数×100%。
【指标说明】通过新生儿阿普加评分(Apgar)检查新生儿娩出后身体状况。
四、分娩镇痛产妇满意度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产妇满意人次数/接受分娩镇痛产妇人次数×100%。
注:评估指标涉及的“分娩镇痛人次数”均包含经阴道试产并实施镇痛后,因符合剖宫产指征后转为剖宫产的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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