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7)
162弄虚作假的内容未导致竞争对手丧失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未导致竞争对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获得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
163弄虚作假的行为未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17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或以欺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但未遂的。
18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
19价格异常监测中被赋予黄灯5次及以上的。
二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21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2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同一案件中累计价税合计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3个月的。
2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继续向医疗机构高价供应涉案医药产品超过3个月的。
25因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相关行为在本省范围内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相关行为持续期间在本省范围内销售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的具体情形见1611—1617项。
26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中标资格,已对其他企业挂网、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如导致竞争对手丧失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导致竞争对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获得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等。
27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或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既遂的。
28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如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
29价格异常监测中被赋予红灯5次及以上的。
210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
三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31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
3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33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同一案件中累计价税合计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34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35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36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实施围标的。
37价格异常监测中被赋予红灯10次及以上的。
38在本省范围内累计“严重失信”3次以上的。
四主动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的对应关系
主动纠正主要是针对具体失信行为采取针对性的纠正、弥补措施,使其可以不再作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降低其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影响。不同失信行为对应的纠正措施见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
五其他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则,形成公平、统一、标准、规范、协调、均衡的评价结果。处理极端特例时,可以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形成相当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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