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
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避免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协助查处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执行。奖励金额的具体标准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十二、内部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内部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内部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部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十三、内部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内部举报人组织或者主要实施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
(三)内部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获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控制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举报人信息。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及相关单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七、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员工主动发现、积极反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自觉主动、动态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推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企业及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相关风险隐患,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采取预防措施。
鼓励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对报告风险隐患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十八、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不得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
内部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内部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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