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2)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单及其成员基本信息;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承诺、工作报告;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同时公示公开,并及时更新。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第八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组织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服务等级标准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相应下调其服务等级标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续聘的决定。对于业主自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下调收费标准,也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续聘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评估和相应调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具体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由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未依法作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参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示公开、更新相关信息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三)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停运电梯、限制业主或者业主车辆进出小区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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