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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2016年10月28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2025年1月10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修订 自2016年10月28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洪斌

2025年1月10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适应本市实际需要,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工作,将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项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涉及全市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当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上年10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建议稿;

(三)立项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立法依据文本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协商。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补充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或者该立法项目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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