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对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毁市政消火栓等行为,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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