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洋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总和。
第三条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海洋经济。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称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承担海洋经济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涉海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涉海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的项目布局和建设。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体育、能源、海洋综合执法、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开发海岸带、近海海域和深远海海域,推进陆海一体化保护和协同发展。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的基础情况,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第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评估等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经济指标体系和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健全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完善相关成果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经济、自然资源、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意识教育、海洋科普和海洋资源保护利用宣传,弘扬海洋文化。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办海洋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栏目,制作相关普及节目,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海洋经济领域。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在海洋经济领域发挥技术支持和服务作用。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陆海资源,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推动海洋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集聚发展的产业格局。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海洋产业向非沿海地区延伸,加强涉海产能合作,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在海洋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现代海洋城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涉海企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产业园区等集聚发展。探索建设海洋产业园区。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推动海洋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拓展提升海洋服务业,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培育壮大海洋产业链,打造海洋特色品牌,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