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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2)

  第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向海洋领域拓展,提升高端海洋电子装备的研发能力,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海洋领域的融合应用。

  第十四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巩固提升,增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和建造能力,支持新技术、新材料的示范应用。

  鼓励涉海企业在深远海渔业工程装备、海洋油气探采装备、海洋新能源装备等领域突破关键技术,支持发展深潜器、无人船艇、水下机器人等新型海洋装备。

  第十五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发展,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基因、功能性食品、生物活性物质、疫苗和海洋创新药物等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海洋生物技术中试平台和创新孵化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经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推动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基地建设,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支持海上风电运维等产业发展。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深远海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探索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鼓励海上风电向深远海拓展。

  第十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经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天然气水合物等勘查开采产业化发展,组织研究天然气水合物开采关键技术,推进开采装备的研发、制造。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海洋经济、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海水制氢等海洋能的示范利用。

  第十八条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经济、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通信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间无人体系试点,加强低空飞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寻搜救、医疗转运、海洋巡检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海岛、滨海发展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现代渔业产业,支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海洋经济、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近海养殖布局,探索实施近海养殖退出安置机制,发展深远海养殖与远洋渔业,按照规定简化深远海养殖用海审批手续,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管理,培育水产品网络交易平台,完善水产品溯源体系,提升水产品质量监管水平,保障海洋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伏季休渔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开展转岗转产渔民技能培训。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拓展渔业多种功能,丰富渔业产业形态,促进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用海保障,建立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机制,推动按照规定同步核发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按照规定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探索建立与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制定深远海养殖装备相关规范标准并按照规定推进开展深远海养殖装备登记。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创新试验区。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海上水产养殖风险的保险品种。

  第二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液化天然气等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码头和配套外输管道建设,保障油气供应安全。

  第二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化海洋化工产业布局,支持沿海产业带化工园区建设,推动海洋化工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链延伸,鼓励发展高端精细化工产品。

  第二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洋船舶工业智能化、绿色化、集成化发展,开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动力船舶示范应用,提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设备制造能力,推进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优化升级,支持邮轮、游艇设计研发。

  第二十四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交通运输网络和多式联运通道,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旧港口升级改造,支持建设智慧港口,提升海洋交通运输能力。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调整港口布局,推动港口资源整合优化,促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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