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3)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临港经济,提升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支持广州、深圳等沿海港口城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推进世界一流港口群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管理、司法行政、商务、海事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升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航运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推动建设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国际船舶锚地服务基地,加强国际中转港建设。
第二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海洋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海洋旅游资源普查和开发利用,支持高等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建设,加强滨海旅游公路和观海长廊、陆岛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滨海旅游带。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上旅游产品综合开发,支持邮轮游艇、海上休闲运动、跨岛游等业态发展,鼓励引进国际级、国家级海上体育运动赛事,打造高水平海上运动赛事品牌,丰富高品质海洋旅游产品供给,促进海洋旅游消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游艇等船艇管理政务服务,促进船艇市场消费。探索建设游艇租赁试点。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游艇展会、赛事等交流合作,探索开发粤港澳跨境游艇旅游产品,促进粤港澳游艇互认互通。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民俗、海上交通、水下文化遗产、海洋生态、海洋渔业等文化资源,加强海洋历史文化遗产的评估认定和保护利用,培育海洋文化产业,鼓励建设海洋博物馆、海洋文化公园等海洋文化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品牌,促进海洋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具有海洋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涉海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以及省、市海洋科技攻关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涉海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涉海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措施,培育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海洋经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海洋领域科研项目,加强海洋高端装备制造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
支持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海洋空间利用、生物技术、生命健康、天然气水合物、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科技前沿,开展海洋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科技、教育、海洋经济、自然资源、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大科学装置建设,推动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海洋创新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海洋领域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科学推进各类涉海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空间和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管控,提高海岸线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引导近海高效绿色利用,拓展深远海发展空间,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探索海上风电、海洋养殖、海底管线等分层用海,促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加强涉海自然保护地和各类生态廊道建设,推进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态类型的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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