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5)
第四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故应急体系,提高航海和海上作业保障、海洋污染应急处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务水平。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波堤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第四十九条 涉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涉海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海洋综合执法监管能力。
海警、海事管理、海洋综合执法等机构加强执法协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海事法律服务业,完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海事纠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洋经济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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