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戏曲保护办法
(2025年2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戏曲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戏曲,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传、体现本土文化特征、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包括邕剧、粤剧、师公戏、丝弦戏、彩调剧、桂南采茶戏等剧种。
第三条  地方戏曲保护内容包括:
(一)地方戏曲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技艺、剧本、乐谱等;
(二)地方戏曲特有的乐器、服饰、化妆造型、道具、舞台美术等实物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地方戏曲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以及建(构)筑物、场所设施等;
(四)地方戏曲相关的传统民俗、方言;
(五)与地方戏曲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发展:
(一)依法设立地方文艺院团或者群众性地方戏曲组织,开展地方戏曲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二)捐赠或者委托专业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地方戏曲相关史料、文物、实物等;
(三)参与地方戏曲经典传统剧目和技艺、相关史料、实物的发掘、搜集和抢救工作;
(四)参与地方戏曲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等活动;
(五)资助、赞助地方戏曲活动,提供设施场地或者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等。
第七条 鼓励依法成立地方戏曲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研究、宣传、推广、传播和交流地方戏曲,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戏曲资源调查,了解地方戏曲存续状况,记录、收集、整理、抢救地方戏曲相关史料和实物,建立地方戏曲资料档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地方戏曲资源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方戏曲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戏曲保护名录应当载明地方戏曲保护项目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戏曲经典传统剧目录制工作,建立地方戏曲剧目库,将地方戏曲剧种、流派中独具代表性的经典传统剧目以及流派风格重点进行系统保留,防止优秀剧目失传。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地方戏曲演出空间,加强地方戏曲剧院(场)建设,配套排练、展示、舞美设施设备存放等场所,支持地方戏曲特色展馆建设。
在地方戏曲活跃的乡村建设戏台应当配置灯光、音响等基础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地方戏曲活动场所。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地方戏曲公益性活动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媒介资源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社、人才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戏曲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保障和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戏曲编剧、导演、表演等相关人才的教育培训,通过汇演、展演、评比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建立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库。
第十三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地方戏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地方戏曲专业人才。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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