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戏曲保护办法(2)
支持地方文艺院团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通过委托培养、学历提升、合作办学等形式联合培养人才,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鼓励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地方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成立传习所、工作室,通过带徒授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地方戏曲青年后备人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按照规定引进地方戏曲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
第十五条 地方文艺院团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地方文艺院团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文艺院团可以发起设立地方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
鼓励社会力量对因地方戏曲排练、展演致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第十六条 国有文艺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
鼓励地方文艺院团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拓展演出市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地方戏曲创作生产,提升地方文艺院团创作水平,组织对经典传统剧目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征集新创、整理改编、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地方戏曲剧本。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奖项(项目)和参加国家、自治区级重要活动的地方戏曲原创剧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展演、项目资助等方式,组织地方文艺院团、群众性地方戏曲组织开展惠民演出服务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地方戏曲宣传活动,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到学校演出,指导学校组建地方戏曲教师队伍,推动地方戏曲通识教育。
支持中小学校通过编写校本教材、开办地方戏曲社团和兴趣班、创建地方戏曲特色学校,邀请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地方戏曲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因地制宜设立地方戏曲展示、展演平台,举办地方戏曲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宣传普及地方戏曲知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地方戏曲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地方戏曲文化影响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方戏曲公益宣传,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推广地方戏曲艺术。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开展地方戏曲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戏曲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声腔曲牌、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建立地方戏曲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鼓励地方文艺院团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地方戏曲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鼓励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地方戏曲从业人员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地方戏曲知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地方戏曲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推出具有地方戏曲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等展示、展演地方戏曲,打造具有地方戏曲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戏曲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戏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通过演出、研讨、展览和比赛等方式,与国内外文艺院团、艺术院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等开展交流合作,重点培育和打造面向东盟的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戏曲文化交流品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戏曲科研工作,加大对地方戏曲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方戏曲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地方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合作开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戏曲文艺院团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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