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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戏曲保护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戏曲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地方戏曲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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