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3号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5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充分发挥辅警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的职责、招聘、职业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辅警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辖区面积、警力配置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遵循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人员规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全省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统筹调配全省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省本级辅警配置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配置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四)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六)协助疏导交通,执行交通管制和检查交通安全,劝阻、纠正、制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核查核验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
(七)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八)协助开展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海岸治安管理以及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协助开展警卫、大型公共活动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执法办案、留置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接报案以及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