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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

  (十二)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十三)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从事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规定。

  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和禁止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

  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可以依法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无人艇等智能装备。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勤务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为其配备或者由其使用武器、警械。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决定和命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辅警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三条 辅警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配置额度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辅警的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单独组织实施,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第十四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招聘岗位,统一招聘标准,经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择优聘用。

  第十五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道德品行良好,遵守法律、法规;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工作能力、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聘辅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一)退役军人;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的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优先招聘的其他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因公(工)牺牲或者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放宽其学历至高中(中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下列岗位的辅警,可以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一)具备大型车辆、船舶驾驶等资质的;

  (二)具备排爆搜救、擒拿格斗、警犬训导等特殊技能的;

  (三)属于网络安全、智慧交通、语言类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

  (四)其他特殊、急需紧缺的辅警岗位。

  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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