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4)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辅警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根据辅警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人民警察存在管理失职失责的,应当对人民警察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销售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职业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岗位职责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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