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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健全本土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本土人才创新创业,为培养使用本土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园区打造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示范区,推动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方面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学校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场所使用、政策支持等方面支持科研平台和设施建设,促进科技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引进或者谋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

  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或者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特色技能竞赛、专项赛,支持重点园区、企业和职业学校举办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比赛活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以按照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进入职业学校深造可以申请技能免试。

  公办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净收入可以按照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其余净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各类乡村振兴人才支持项目,在平台建设、人员选派、资金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各类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扎根乡村、服务基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乡村振兴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利用教育培训资源,通过订单培养、弹性学制等培养模式,为乡村振兴培养专业化人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建立健全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和落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职称职务破格晋升机制,提高青年人才担任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点攻关课题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比例,在省重点研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等研发类项目中,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占比不得低于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为依托,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到境外进行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培养硕士、博士;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健全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管理机制,完善博士后多元化资助补贴制度。

第三章 人才使用评价激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扩大和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使用制度,发挥人才创造性作用。

  第十八条 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授权、为人才松绑,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岗位管理、科研经费使用、薪酬绩效发放、人才评价认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健全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规定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倾斜。

  第十九条 人才评价应当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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