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基层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推选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的专家、国情省情研修班专家、休假疗养团专家等,基层人才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人才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人才跟踪服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信息数据共享和智慧精准服务,加强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提升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进和培育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络员队伍,为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为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居留、落户、医疗、住房、社保、子女教育、配偶就业、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重点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完善人才配套服务设施,解决人才的幼儿托育、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重点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建设人才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与各方面优秀人才的联系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好各类专家建言献策作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地转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人才投等创投方式,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人才贷等金融产品、保险机构开发人才险等保险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评选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入选上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赛事奖项的人才或者团队,根据其入选或者获奖情况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非一次性资助的人才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才工程项目及其入选人才或者团队进行动态调整。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实施退出管理。入选人才或者团队退出相关人才工程项目后,取消相关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按照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收回。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人才或者团队可以向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才政策落实督导机制,督促检查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人才政策制定和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依法实施过程中,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或者团队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或者免于、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人才工程项目及人才奖项评选、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报人才项目、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
第五章 国际人才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支持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境外独立办学学校中全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工程项目及人才奖项评选等,并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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