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5)
支持高等学校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持续招收留学生。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办专业化培训机构或者开展联合培训项目,培养实用型的技能人才。
鼓励引进国际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及师资力量,设立国际学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高等学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
外籍技术技能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永久居留。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支持开辟个人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薪酬收入、成果转化收益等合法收入可以汇至境外。
第三十七条 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限制,取得境外职业资格或者公认国际专业组织资质的境外人才,经认定后可以直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专业服务。
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或者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件的境外人员,在就业创业、子女教育、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同等条件下的境内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可以担任重大项目主持人、首席科学家或者省科技项目负责人,领衔实施省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允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使用,跨境经费可以用于购置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知识产权等。
支持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建设“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研发中心和组建联合研发机构,探索在重点园区建设国际研发中心聚集地。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畅通国际人才创新创业渠道,支持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基地、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引导国际人才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境外设立或者共建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化基地等,开发利用境外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随同申请,其他外籍人才可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工作签证入境。符合条件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可以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降低国际人才就医成本。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科技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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