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2)
【典型意义】
(一)加强技术辅助证据审查工作,注重全面提取、审查电子设备储存的各类电子数据。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及相关应用软件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重要工具,储存了大量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对于证明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等具有重要价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设备及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检察机关要注重审查以下方面:(1)注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是否依法全面提取固定并移送;(2)依托技术手段,对提取电子数据尤其是通讯聊天记录、电子账册、资金交易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3)在审查其他证据时发现电子数据提取不全面或者存在人为删除等情况的,应当委托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依法提取固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避免因遗漏重要电子数据影响定罪量刑关键事实的认定。
(二)审查逮捕外逃犯罪嫌疑人,协同做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往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开展跨国缉捕,发布红色通报时需要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依法审查作出决定。根据“引渡特定性”原则,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原则上不得对其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在对外逃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准确审查原则,对犯罪分子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列明,不遗漏所涉全部罪名,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案例二: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假炒汇平台 跨区域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顾某,致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竹,致某公司管理人员、北京米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穆某竹,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部负责人。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2021年1月11日、1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王某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等人辩解其通过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租用了7台设在香港的服务器,所搭建MT4交易平台可以进行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且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辩解提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提取了涉案公司电脑中安装、使用MT4炒汇软件的交易日志等电子数据,调取炒汇软件公司相关人员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等人搭建的炒汇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业务,投资人资金也没有汇入真实的国际外汇交易市场,属于假借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王某、顾某主观明知所搭建的MT4平台虚假,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用于生产经营仅3000余万元,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虽然不明知涉案MT4平台虚假,亦不实际控制或支配集资款流向,但二人积极参与了王某、顾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顾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涉案资金去向,结合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发现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遂要求公安机关查清遗漏犯罪事实。了解到该案在当地尚处于侦查阶段后,及时通过北京市公安机关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通报办案情况、证据要求、追赃挽损等,并就审计标准以及补证方向等事项与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沟通研究。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2022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遗漏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认定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0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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