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旅游民宿促进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民宿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推进文化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协作,妥善化解旅游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纠纷。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等高风险区域。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台风、暴雨、洪水、山体崩塌、滑坡等自然灾害期间,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旅游民宿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做好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的消毒、防疫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采集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明码标价、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
(二)在网络平台或者以其他方式发布虚假信息;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民宿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旅游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旅游民宿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开办旅游民宿限制性条件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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